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提高宗教慈善水平
文章来源:王生才 中国宗教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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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购买方式及程序、预算及财务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规范。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意见》),财政部出台《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初步构建了政府购买服务的顶层设计。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的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凭借优质的服务、良好的口碑和专业的人才力量获得了政府购买服务资质并承接了相关项目,为宗教界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作出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比如,广州基督教青年会早在2011年就成立了广州市三一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承接了天河区黄村街和石牌街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开创了宗教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先河。至今,广州基督教青年会已先后承接家庭综合服务类、青少年成长类、流动儿童服务类、长者日间托管类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十多项,逐步走上了专业化、精细化、品牌化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广州基督教青年会和女青年会还被评定为广州市第一批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南京、北京、上海、成都等地青年会也陆续承接了一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此外,一些宗教界人士也在积极呼吁,将更多公益慈善事务交由民间慈善机构运营,将宗教慈善事业纳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中。
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宗教慈善有诸多益处。
一是有利于提高宗教慈善的专业化水平。《办法》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和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并要求以公平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政府相关部门还要监督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宗教界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就必须符合这些条件。这就要求宗教慈善组织必须着力提升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坚定走制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现代发展道路,才能在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
二是有利于丰富宗教慈善的服务形式。我国宗教界在公益慈善方面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形式单一、领域狭窄、视野不够开阔的问题依然突出,多数还停留在为公益慈善事业捐款捐物的层面,在设立公益慈善项目方面着力不多、功夫不够,对应当在哪些方面、什么领域开展活动找不到努力的方向。《办法》提出,要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等六大门类。其中许多项目,比如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公共文化、公共体育、环境治理、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宗教界都可以参与进来,而且也应当成为宗教公益慈善努力的方向。
三是有利于拓宽宗教慈善的募资渠道。传统上,我国宗教界主要通过动员信教群众捐款、自养收入和接受捐赠等方式,募集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资金。除极少数自养条件较好、社会影响力较大、资金较为充裕,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总体上来看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绝大多数宗教慈善组织都面临着资金募集难的掣肘,开展活动往往有心无力。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宗教慈善组织可以拓宽资金募集渠道,把更多精力和时间运用到项目本身上来,也更有利于发挥宗教慈善组织在其他方面的优势。
当前基层宗教工作人手少、任务重,尤其需要创新方式方法来推进宗教工作,政府购买服务是可资利用的一种方式。根据《办法》界定,各级宗教工作部门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要探索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方面,把宗教事务管理所需的一些辅助性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既可以解决事多人少的矛盾,也可以引入专业化、科学化、社会化的工作理念和方法,为宗教工作增添活力。要探索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理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与宗教团体关系的重要内容,把“党政所需、团体所能、信众所急”的事务,更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给宗教团体去办,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作用。要继续探索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问题,《办法》明确规定,承接主体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由于我国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这必然影响到其正常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向宗教界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引导宗教界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义和相关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宗教慈善组织参与承接工作。
无论是《办法》,还是此前发布的《意见》和《通知》,都是我们了解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重要指引,宗教界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宗教工作部门要做好这方面的支持和引导工作,要学习政策、掌握政策、按政策办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推动宗教慈善事业向前发展,提升宗教事务的管理与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