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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文摘
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文章来源:《世界宗教文化》 李寒颖 阅读:4195

 

内容提要:
    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宗教政策的重要内容,当前宗教与经济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时成社会舆论热点。应当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与方法深入研究宗教与经济的关系、我国宗教与经济关系的状况,才能正确提出贯彻落实这一政策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宗教 经济 政策研究
 

    十七大提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并写入了新修订的党章总纲。《政府工作报告》连续多年就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提出明确要求。深刻理解“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一重要命题,认真贯彻落实,既关系到宗教工作全局,也关系到经济建设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宗教与经济的关系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是社会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是由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即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并转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在包括宗教在内的意识形态领域,传统是一种巨大的力量,因此宗教往往滞后于经济发展阶段并对之形成牵制,但其转变是必然的,并会服务于经济发展。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但“宗教本身既无本质也无王国”,积极与消极都不是宗教的本质属性。认为宗教一定保守落后,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应当用行政手段加以抑制,或是认为只有城乡遍布教堂才能发展健康的市场经济的观点都是片面的。我们必须积极引导宗教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并发挥它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宗教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作为意识形态,宗教通过对信仰者的生产与消费观念的影响间接地作用于经济发展。马克思·韦伯认为,新教伦理中勤勉刻苦、努力创造财富却不耽享乐的精神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有经济学家通过实证研究证实在一些地区的一定发展阶段宗教信仰与经济增长有正相关性。滞后的宗教思想会牵制经济发展,如过分否定现世、强调禁欲, 相信天命、安于现状,或是要求信徒过多地将人力与金钱消耗在宗教生活中无疑会成为经济发展的阻力。
    作为社会实体,宗教是重要的经济活动主体。宗教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物质条件,宗教场所的建设、宗教活动的举办、宗教典籍的出版、宗教组织的运行、神职人员的供养无一不需要经济支撑与投入,控制了某一宗教的经济来源,也就控制了这一宗教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宗教组织往往大量占有财富、从事经营。历史上很多宗教都曾大量占有土地田庄与劳动力,征赋放贷,并享有免税等经济特权,对其所在国家与地区的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中世纪,天主教会占有西欧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此外还征收什一税,兜售赎罪券,时至今日,梵蒂冈仍经营着巨额财富。解放前,西藏寺院和上层僧侣占有39%的耕地。今天,据统计,美国的教会每年收到将近千亿美元的奉献金。
    与宗教相关的消费是社会总消费的组成部分。在宗教信仰者之中,用于宗教生活的消费支出如烧香祈福等在总消费中会占有一定的比例,其程度随着信仰者的虔诚程度和生活方式而有所增减。许多宗教活动场所也是旅游观光胜地,是重要的经济资源,甚至是区域经济的支柱。我国四大佛教名山所在地的年旅游经济收入均多达数十亿元。大型宗教活动与大型宗教节日举办过程中能够形成各种形式的商业活动,给当地带来大量收入,如沙特每年从朝觐活动中获得约八十亿美元的收入。近年来,一些宗教活动与仪式被开发为“禅修体验”等旅游产品,宗教用品作为工艺品、日常生活用品被生产消费,是宗教经济的新形式。
    二、我国的宗教经济关系状况
    在我国历史上,宗教曾经被统治阶级和外国殖民势力控制利用,起过重大的消极作用。国内封建地主阶级、领主阶级以及反动军阀和官僚资产阶级,控制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的领导权,为其统治服务;一方面给予他们免除赋税徭役等经济特权,赏赐捐赠财物,使他们大量占有土地田产,消耗社会财富,蓄养佃户农奴,以高利贷盘剥劳动人民,既不利于经济发展,也影响了宗教界的戒律与道风。另一方面,宗教界的财产权得不到真正的保护,没有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当宗教界与封建统治阶级的经济矛盾激化时,宗教界往往受到严重伤害,这方面的例子,远有“三武一宗”法难,近有“庙产兴学”运动。外国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势力为了控制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会为其侵略中国服务。一方面通过不平等条约、不合理手段掠夺占有土地财富,建堂传教,激化教会与中国人民间的矛盾,成为多次“教案”的导火索,另一方面在经济上控制中国教会,使得中国教会毫无地位可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中国现代化走到今天,先进落后并存,新旧矛盾交织,也面临诸多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一切进步与矛盾,都必然在宗教领域反映出来。
新中国建立后,党在领导人民建立新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也支持宗教界通过制度改革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伟大变革。在党和政府的热情支持下,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摆脱了旧势力的控制和利用,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封建生产资料私有制及高利贷、无偿劳动等剥削制度;天主教、基督教发起了反帝爱国运动,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控制,切断了与外国差会的经济联系,将外国教会房产转归中国教会所有,成为了中国宗教徒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从此,我国各宗教的面貌焕然一新。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恢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界人士政治上有了很大进步,宗教主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广大信教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成为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新型的宗教经济关系得以建立。宗教房产政策不断得到落实,税费得到减免。宗教界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开展自养,以解决宗教团体与教职人员的经济生活需求,减轻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满足信教群众信仰需要。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同时在这个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需要我们把握宗教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树立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理念,逐步加以研究处理。
    一类是各宗教自身状况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包括:少数宗教界人士与信教群众宗教思想保守,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一些宗教活动场所过度商业化,财务管理混乱,造成信教群众强烈不满;宗教界的自养与消费行为得不到部分人群的理解,“宗教CEO”等现象在网络上被炒作,引发关注与争议;宗教界“贫富不均”的现象客观存在,一些场所大量财富流入,但仍有很多场所经济来源单一,自养困难;有些信教群众聚居地区宗教气氛浓厚,攀比建寺,争相朝觐,造成信教群众负担;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不明确,一些场所开办的旅馆、商铺等缺少工商税务部门的监管;接受境外捐赠中附带政治宗教条件等。
    一类是宗教在发展过程中与社会有关方面产生的利益矛盾:一些宗教房产遗留问题尚未落实,因各种复杂原因解决起来难度极大,已经成为老大难问题。涉及拆迁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房产的问题增多,由于在补偿问题上难以达成协议,产生了矛盾和纠纷,甚至引发信教群众集体抗议等群体事件。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门票收入分配上与景区管理方的矛盾由来已久,对信徒需购买门票朝山进香也有较大意见,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特别是一些地方、企业、个人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投资开发、承包经营宗教设施,甚至雇佣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违规设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捐献,威逼利诱信众和游客花高价烧高香及抽签卜卦,借教敛财、以教牟利,损害了宗教界的形象与利益,引起宗教界人士与信教群众强烈不满,形成社会舆论热点。
    三、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是一场新的伟大革命,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宗教的思想与形态必将发生巨大变化,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产生影响。这是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观察宗教现象得出的必然结论。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既是宗教适应时代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升国家的综合国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需要。宗教工作部门应当做出新的努力,一要研究宗教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正确途径;二要理顺宗教界与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三要解决好宗教界自身资产怎么来、怎么管、怎么用的问题;同时要研究加强创新宗教事务管理中经济手段的运用。
    推进宗教思想建设。经济发展需要伦理道德与价值体系的支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要发挥宗教在道德领域的感召力,教育信教群众坚守道德底线,协助加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企业道德、社会道德建设,共同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有效构筑牢固的社会文明防线,全面推进社会的科学发展。要鼓励信教群众自力更生、反对不劳而获,关注现世,两世吉庆,坚持对中国经济前景的信心,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减少攀比建寺、攀比朝觐等现象,减轻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
    把握开发之度。把握好宗教文化资源的经济开发之度,厘清“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与开发宗教文化资源之间的关系,厘清满足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信仰生活需要与人为刺激宗教需求,引起“宗教热”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社会效益与宗教界权益间的关系。坚决制止乱建寺观教堂、滥塑露天宗教造像和以各种借口聚敛钱财的行为。
    保护合法权益。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更不能作为企业资产上市,要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下,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由其民主管理组织负责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搞所谓的“承包经营”、“股份制”。宗教活动场所的投资者不取得经济回报,不享有所有权。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及接受宗教性捐献。理顺风景名胜区中宗教活动场所与各方的利益关系,落实发展改革委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实行门票优惠的有关规定。努力解决宗教房产遗留问题。妥善处理涉及拆迁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房产的问题。加强宗教法制建设,积极研究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问题,研究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土地证、房产证不齐全问题。
    积极开展自养。不断探索宗教团体与场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自养的途径,维持其正常运转,减轻信教群众负担。自养方式应当有利于发挥宗教自身旅游、养生、文化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又要考虑社会可以接受的程度,避免过度商业化。宗教界的经济行为不可影响宗教人士的修行,不可影响到宗教界的风气,不可影响信教群众享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可影响为信教群众提供的宗教服务。坚持“取之有道,用之有道”,使宗教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组成部分。
    严格财务监督。针对有些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家长作风盛行,侵吞场所财物,中饱私囊;有些宗教活动场所资金流向混乱;有些单位和个人侵占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等突出问题,深入落实《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监督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对场所的财务进行民主管理,确保场所资产安全管理,合理使用。
    鼓励公益慈善。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促进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逐步形成具有我国宗教特色的现代宗教慈善文化,形成一支具备相应知识和经验的专门人才、特别是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和运作的专业管理队伍,形成一批独具宗教特色、契合社会需求的公益慈善服务品牌。同时,要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自觉接受政府部门、捐赠人及社会各界监督。
    加强创新管理。资金是宗教组织机构运行的血液。研究欧美等国的政教关系可以发现,他们对宗教界的行政审批监督规定要少于我国,但却更注重用免税资格、税收分配、财政补贴等经济手段来对宗教进行约束与引导。我们应当更加重视研究宗教经济的发展规律,综合施策,依法管理中更多地注重查扣非法资金,积极引导中更多使用财税政策调节、政府购买服务等经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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