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2017年代表会议专辑
[电子版]
[下载]
more
地 址: 中国上海市漕溪北路88号803室
邮 编: 200030
电 话: 021-64283775
  021-64283951-813
传 真: 021-64279356
Email:  
info@ymca-ywca.org.cn
首页 > 要闻
要闻
王作安局长在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阅读:2269

国家宗教局局长  王作安
(2012年9月17日)

各位朋友,同志们:   


  今天,国家宗教局在这里隆重召开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经验交流会。党政干部、宗教界人士和专家学者齐聚一堂,交流经验,凝聚共识,共商推进宗教公益慈善事业,这是宗教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从今年2月中央六部门下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到召开这次经验交流会,并启动“宗教慈善周”活动,如此密集的举措,表明了党和政府支持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坚定态度。


  刚才,12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代表介绍了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情况。由于时间关系,还有13个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能作大会发言,提交了书面交流材料。事实上,宗教界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中涌现出许多优秀典型,积累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经验,这次会议只是选取了其中的一小部分进行介绍。听了读了他们的事迹,我们深受感动,也深得教益。我们由此相信,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春天正向我们走来。


下面,我讲三点建议。


一、充分认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仍处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同时也是深化改革开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加快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倡导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提升公民素养。宗教界是公益慈善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党和政府也鼓励和支持宗教开展公益慈善事业。胡锦涛同志指出,要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方面发挥有益作用。近年来,中央先后提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创造了更为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公益慈善事业是奉献爱心、彰显美德、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的崇高事业。当前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成绩斐然,但依然面临诸多挑战。不论是加强和改进对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体的社会服务,还是加快发展教科文卫、环保体育等社会事业,都呼唤更多公益慈善组织参与,期盼更多公益慈善资源投入。我国有宗教团体近5500个,宗教活动场所13.9万处,宗教界人士36万余人,信教群众数以亿计,他们都是现代公益慈善事业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与社会整体公益慈善事业在方向与目标上、在服务的范围与对象上,在取得的成果和社会效益上既高度一致,又独具特色。可以说,宗教界是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参与者,宗教公益慈善事业是社会整体公益慈善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对推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客观要求。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对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要求我们,必须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推动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利于增进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团结,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发挥宗教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优良传统,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目标上来;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宗教团体在信教群众中的影响力,把“信众所想”变成“团体所行”,以“团体所能”去解“信众所急”,切实履行协同自律职责,真正起到桥梁纽带作用。所以,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为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打开了一条新路。


  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宗教自身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对宗教界的思想建设、文化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人才建设乃至形象建设,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通过深入挖掘宗教教义经典中的慈善思想资源与文化内涵,弘扬其中符合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健康内容,有利于加强宗教界的思想和文化建设。通过引导信教群众更加自觉关心现实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和支持他们积极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和勤劳致富,有利于拉近宗教界人士与广大信教群众的距离。通过建立一支具备专业技能、相应知识和经验的宗教界公益慈善队伍,有利于宗教界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加强人才建设。通过在公益慈善活动中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自觉规范自身管理,有利于宗教界加强组织和教风建设。通过广泛举办各类公益慈善活动,有利于彰显宗教的社会价值,增进社会对宗教界的了解与信任,提升宗教的良好形象。推动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利于引导宗教界把自身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联系在一起,把自身前途命运与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联系在一起,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为社会服务,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真正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二、认真总结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要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弘扬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和从事各类公益慈善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可喜成绩。根据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和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全国协会的不完全统计,近5年来,宗教界的慈善捐款约30亿元。其中佛教界捐款约18.6亿元,道教界约2.4亿元,伊斯兰教界约1.8亿元,天主教界约2.5亿元,基督教界约3.5亿元,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约4880万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服务领域不断延伸,服务对象不断扩展,服务水平逐渐提高,从被动响应号召捐款捐物,逐步发展到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从单纯满足服务对象的物质需要,逐步发展到全面关注服务对象的心理、精神和社会需求;从零散、自发、单一状态逐步,转变为有系统、有组织、多元化的发展格局。
总结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经验,可以概括为以下五条:


  一是必须倡导理念先行。坚持将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作为践行信仰、体现价值的重要途径,将古老传统与时代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将宗教教义经典中的慈善思想资源与现代公益慈善理念有机结合起来,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提高宗教界对公益慈善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强化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慈善意识,夯实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诚信基础,营造人人关心公益、乐于慈善的良好氛围,发挥宗教公益慈善在人心净化、精神提升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是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活力源泉与强大动力。


  二是必须完善体制机制。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在章程中都将开展社会服务、兴办公益慈善事业明确为一项主要任务,成立公益慈善专门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各地宗教活动场所成立专门的公益慈善部门,建立专业化公益慈善组织,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目标,积极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党政部门政策支持,宗教团体规划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具体实施,信教群众积极参与,形成了上下支持、左右联动、各方配合的良好局面。这是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基本方法与必然要求。


  三是必须重视专业运作。建立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公益慈善组织,搭建公益慈善平台,打造公益慈善品牌,规范科学运作,提高管理水平,走专业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坚持财务管理和慈善信息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不以信仰为区分开展社会服务,不断提高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的公信力和诚信度。这是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发展方向和根本准则。


  四是必须体现特色优势。坚持立足社会需求,适应社会需求,以解决社会民生问题为导向,拾遗补缺,雪中送炭,不以善小而不为,充分发挥各宗教的特点和优势,在服务中体现爱心、宽容、忍耐和奉献精神,在政府暂时难以顾及、社会保障尚不到位的“真空地带”发挥补充作用,才能打造亮点,体现特色。这是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使命所在和根本优势。


  五是必须加强交流合作。注重与其他社会组织机构加强关联互动,借鉴其他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的管理经验与服务模式,拓宽培训渠道,实现优势互补,达到资源共享,最大程度地提高机构运作的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慈善资源的功效。注重与境内外宗教界在资金技术、管理经验、人才培训等诸多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同时坚决抵御渗透,不接受任何附带政治和宗教条件的资助、捐赠与合作。这是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重要保障和基本原则。


  这些经验来自于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实践,值得大家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在今后公益慈善活动中长期坚持,大力发扬,并通过实践进一步总结思考,丰富完善。


三、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六部门宗教公益慈善文件精神


  中央六部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对推动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意义深远。《意见》的出台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空间和制度环境,切实维护了宗教界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力保障和促进了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受到了宗教界、媒体及社会有关方面的广泛好评。过去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中的一些难题,如登记注册难、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难等在政策层面得到有效解决,在实践层面取得一些突破,切实保护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性。


  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五家会签单位态度鲜明,对《意见》的顺利出台发挥了关键作用。教育部、环保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中国社科院等部门和单位给予大力支持,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全国政协民宗委多次组织专题调研,积极建言献策。宗教界和学术界通过不同方式和渠道为《意见》的出台积极呼吁,产生了重要影响。所以《意见》的出台是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来之不易,要求我们倍加珍惜,认真贯彻。


  第一,要再接再厉,进一步落实好《意见》精神。要通过政策解读、经验交流、学习培训、座谈研讨等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宗教界及社会各界对《意见》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宗教界的公益慈善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要加强调查研究,强化政策指导,摸清各地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基本情况,对一些政策性问题,如慈善与传教的界限,慈善组织与宗教工作部门的关系等作出回应,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宗教与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帮助宗教界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帮助宗教界解决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提供服务保障。要加强依法监管,与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宗教界设立公益慈善组织、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合力做好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二,要注重引导,充分调动信教群众的积极性。要让广大信教群众真正认识到,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实践信仰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弘扬宗教伦理道德的具体体现。要通过教育引导,改变某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认知误区,如认为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影响自身修行、宗教组织的使命不是做公益慈善、公益慈善只是传教的手段、公益慈善的对象仅应面向本宗教信众等。要顺应信教群众奉献爱心的愿望,不断创新捐助方式,拓宽资金物资的募集渠道。要善于在信教群众中发现与动员人才,特别是那些具有公益慈善项目管理知识与经验的专业人才,逐步建立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公益慈善项目运作中的作用,使信教群众成为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要爱心至上,坚持正确的公益慈善导向。要根据自身实际和社会需求,合理制定计划和规划,深入把握受助对象的需要,在最能体现爱心、突出特色、发挥优势、满足社会需要的领域实施公益慈善项目,组织公益慈善活动。要在提高公信力上着力,遵守宗教和公益慈善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千里送鹅毛,礼轻情义重”,爱心与温暖的传递比金钱更重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践行的是宗教信仰、体现的是爱心与责任,不能仅用捐款捐物数量多少来衡量,捐多捐少都是爱的奉献。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济状况差异较大,要树立正确的慈善导向,坚持爱心至上的原则,充分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结合自身实际和社会需求,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有条件的要注重打造品牌,设立经常性项目;自养比较困难、经济条件一般的要注重拾遗补缺,勿以善小而不为,须知点点滴滴总入情,涓涓细流汇成海。在捐款捐物方面,如果盲目攀比,贪大求多,反而容易加重信教群众负担,降低了慈善本来的意义。


  第四,要与时俱进,走现代化和专业化发展道路。要推动宗教公益慈善思想的现代化,各宗教教义经典中有着丰富的慈善思想资源,如佛教的慈悲济世、利乐有情,道教的齐同慈爱、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敬主爱人、两世吉庆,天主教、基督教的作光作盐、荣神益人等,要适应时代进步与社会发展要求,将这些理念思想与现代公益慈善精神结合起来系统加以阐发,为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提供现代化的理念支撑。要推动宗教公益慈善组织的专业化,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注册成立专门的公益慈善组织,条件不具备的通过内设专门机构或直接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打造多元化的宗教公益慈善主体。要增强慈善捐助信息的透明度,根据《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将募捐活动、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等相关财务及日常动态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要加强组织协调、沟通合作,增强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的计划性、针对性和规范性,鼓励各宗教间、同一宗教内各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之间横向联合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营造声势、扩大影响。


  同志们、朋友们,“哀鳏寡,恤孤独,振困穷,补不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内有信仰支撑,外有社会认可,上有政策支持,下有信众基础,过去有着优良传统,未来更有光明前景。我们即将迎来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携手并进,开拓创新,奋发有为,共同推动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开创各宗教团体协同自律、宗教活动场所主动担当、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为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和谐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分享到:
版权所有 ©2012 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ICP备案号:沪ICP备19041452号-1 政策法规| 资料下载| 精彩图片| 公告| 网站地图